“哪个杀千刀的竟然将两位小姐绑走,这不是毁了人名声吗?”

族长任由百姓议论,自己朝鸣冤鼓走过去。

大门东侧廊下便为喊冤鼓,供百姓喊冤报官之用,但喊冤人一次只能击三下,若乱击就要先挨扳子后审案。

族长上前举起鼓锤,便朝鼓上砸去。

只听鼓声阵阵,一声,两声,三声。

众人都以为族长只敲三次,没想到鼓锤再次落下,“四声,五声,六声……”整整敲了九次。

敲得越多说明冤情越大,可是敲鼓之人挨得板子便也越多。

鼓声停下,便听到京兆尹府大门打开的声音。

莲池与“廉耻”谐音,寓意清水衙门,廉洁清政,出污泥而不染。莲池通常为高等级官衙所用。仪门为“有仪可象”之意,表示县令的行为能为民表率,是为进入县衙后第一道礼仪之门。除重大庆典活动或审理重大案件。

传说桐棍、堂鼓、四抬蓝绢轿等。大堂西侧另设汉朝至民国期间密县历任县长共计197人介绍。大堂西侧为典章阁,民国时为水利股办公处,现辟为新密革命史陈列室。二堂院大堂后面的二堂、厢房、宅门等,共同构成县衙第三进院落,为知县行使权力所用。宅门为第三进院落入口,面北书写“天理”“国法”“人情”六字,提醒县官在办案时要顺天理、行国法、通人情。宅门是县衙咽喉之地,所有进出人员,均要在宅门东侧的门子房登记,寻亘查明存入号簿,一般人等不可随便进入。在封建社会,门子房的门子往往向进出人员索要贿赂,进而演变为封建衙门的一大陋习。曹雪芹红楼梦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肃穆的公堂,头顶着“明镜高悬”匾额的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如狼似虎的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声脆响“升堂噢”

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须先递状子。所谓的状子,官方称谓“诉状”,颇似今天的起诉书。这份状纸,两造具备,案由与事实清楚,笔法老练,严格遵循着诉状的法定格式,极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颁发执照的法律文书撰写人“代书”之手。口供、五听和刑讯如此一番折腾之后,方能进入正式的审判。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定,先审原告,再审被告,其后询问证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将案由和事实陈述清楚。然后拘唤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边的被告石上,法官将根据原告的控诉,讯问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则询问证人。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证言与原告指控相吻合,则继续讯问被告如证言各执一词,则使原告、被告、证人当堂对质。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制度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对口供非常重视,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含有科学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结案判词花样多案件审理完毕,即进入结案程序。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据事实做出判决。与现代法院的制式判词不同,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且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很多著名的判词流传下来,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便曾以一首七律为轰动一时的潍县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

本章已完 m.3q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