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 法官:丈母娘在上个案子敢当我面前敲诈!
审判中的法庭。
时间已经来到了下午5点。
一般再过半个小时就下班了。
但是大礼堂里面的辩论估计不会很快结束。
下午的阳光通过大礼堂的玻璃窗,零零洒洒的洒落在礼堂的角落里。
如同是破碎的光芒。
斜照进来的阳光,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记者们在光照的作用之下,需要调整位置。
调整摄像机。
紧接着就是罗列证据进行陈述!
第2份证据为办案人员在开庭之前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的录音录像。
罗凯虽然手里面拿着起诉书,但是本人已经是处于一种半脱稿的状态: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方的第1个诉讼请求的后半分就是要求判处被告几方人参与了敲诈勒索我方原告!
我方敢指控被告方1号以及2号存在着敲诈勒索我方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是有着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的!”
并没有结束。
宽厚的身躯,油腻而肥硕的脸庞,再加上被肥肉半掩盖住的凶悍的小眼睛。
第1份证据为调查阶段被告人1号在声称其遭受到强x的时候提交的电话录音!
罗凯对于这个案子已经没有过多需要辩论的疑难点了。
可是发生在法官的注视之下,如此嚣张,如此跋扈。
反正手中的牌很多!
罗凯把第3个证据拿出来的时候,其中有两个法官目光凝聚了一下。
法律规定的描述相当的枯燥!
就像是玩5v5的游戏,虽然在没有购买英雄的时候使用这个英雄打排位!
首先陈述观点!
但是看起来并不觉得惩罚已经足够了!
这不可不是一个正常人能够做得出来的或者做得到的。
是!
确实不能够“直接”“单独”使用!
但是可以和其他证据串联起来证明情况呀!
这丫的竟然还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对现场进行拍摄。
罗凯是不可能放过施害者的。
罗凯在所有人的之下,开始拿着手中的起诉书进行陈述。
主审法官对于这个丈母娘在上个案子当中已经是给予了5000元的惩罚。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1号以及被告2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对于施害者客观行为能力的要求,被告方1号以及2号也符合犯罪者身份的要求!敲诈勒索的作案能力完全具备!”
用这些证据来形成证据链,进而支撑自己的观点。
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让人看一眼都觉得是对自己的眼睛极其不负责任,眼睛需要洗洗。
二是法条的陈述!
罗凯说完这一点,专门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女方以及丈母娘。
罗凯:我有9种以上的组合方案能够判被告犯罪的方法!
我方原告作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且我方原告财产损失以及被告人一行人之间获得财产获得赃款之间是存在着因果联系的。
如果拿得出这笔钱来拿得出几十万,原的赔偿费用来,那么就是姑爷可以继续结婚,拿不出来的话那么就是被告,让我方原告去监狱里面反悔人生!(附带录音证据)!
在后续立案之后,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之下,想要私底下进行调解,尽管刑事案件当中不存在原被告双方调解的合法性,但是调解的全过程已经被记录了下来,这是我方提交的一份证据(调解过程当中的录像录音)。
“客观上,我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男方以及男方的父母,在听到这种威胁自己儿子即将坐牢的情况下,产生了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金额达到了65万5000,后续涉案未到账金额还包括一套房子价值)。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1号以及2号女方娘俩,以及被告人3号婚介所,几方之间存在着犯罪的恶意,存在的敲诈勒索的合意,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所述,被告人1号以及2号同为敲诈勒索罪的主犯,被告人3号婚介所以及被告4号xx律师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对别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主体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被告方女方以及丈母娘这两个人进行主要控诉,至于婚介所简单的带一笔。
罗凯辩论的思路和技巧和写论文相当的相似。
罗凯话音落下,书记员根据罗凯刚才所说的,把所需要成立的证据直接投影在巨大的屏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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