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麦逸朗设局的贾裕光、给菲斯公司挖坑的裕光集团恶有恶报,最终等到“鸡飞蛋打”的裁决结果!

若是菲斯公司因证据蔑视未能应诉,若是法庭不能明辨是非、秉公执法,菲斯公司将蒙受冤枉永世不得翻身,麦逸朗将有口难辩成为“千万负翁”。

一切后果不堪设想!

败下阵来的裕光集团不甘失败,继续提请上诉,恳请法院改判一审判决,支付租金等费用860万元和60万元违约金。

面对上诉,法律小白麦逸朗又开始陷入紧张之中。

他担心中级法院的裁决会对自己不利,自己将重新成为“千万负翁”。

然而,他惊讶地发现,上诉状中竟然没有提及个人连带清偿责任!

大律师肯定地告诉麦逸朗,“裕光集团上诉,没有新的理由与证据,是很难胜诉的!而且,上诉状里没有要求法院裁决你个人清偿连带责任,这是对你最好的结果!”

麦逸朗现在更加充满不败诉的希望。

更让他欣慰的是,律师应诉上诉也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

中院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没有任何新的观点和证据,只是将冗长的事实与理由重复一遍。

他刚讲到一半,庭审法官显得极不耐烦,马上叫停,“请问上诉人,你有要求改判的证据吗?”

“没有!”

庭审法官转而问陈律师,“被上诉人,请问你有何意见?”

陈律师吸取裕光代理律师的教训,简明扼要地进行陈述。

“法官好!被上诉人菲斯公司不同意裕光集团的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裕光集团与菲斯公司已解除租赁协议,其向菲斯公司主张合约之后的租金没有依据。

综合而言,菲斯公司并不存在欠租情形,裕光集团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予以全部驳回。”

二审法官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之规定,结合裕光集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菲斯公司的答辩,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裕光集团有权向菲斯公司收取租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2、菲斯公司应向裕光集团支付租金金额认定。

二审法官评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裕光集团应向菲斯公司收取租金截止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裕光集团上诉否认菲斯公司的代运营事实以及认为其与菲斯公司租赁协议并未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裕光集团主张菲斯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上诉方对菲斯公司应缴纳的费用亦无明确具体的对账,且菲斯公司每月均有向裕光集团缴纳费用,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菲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并作出不支持裕光集团诉请菲斯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裕光集团二审提供的证据,因不能支持其诉请,本院不予采信。

心急如焚的麦逸朗终于等到了代理律师的音信:

“麦总,庭审结果比较满意!”

“陈律师,二审情况本人觉得非常好!还是那句话,欠租300万元租金与1000万元租金对菲斯公司已经毫无实际意义了!”

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受理费500,00元,菲斯公司负担4,000元,裕光集团负担46,000元。

马拉松式的裕光公寓酒店租赁协议纠纷一锤定音!

挖坑的裕光集团偷鸡不成蚀把米,设局失败的贾裕光赔了夫人又折兵。

“上帝之磨”终于磨完!

裕光集团贾裕光一手导演的“好戏”以败诉落幕!

菲斯公司以其人之道反制其人之身,麦逸朗终于逃离裕光挖的坑、贾裕光设的局,从此走出经济纠纷的深渊!

他深深地感悟到:

管理是感性的,经营是理性的,法律是无情的。

管理需要激情、煽情、温情;老板需要冷静、冷面、冷门;法庭需要事实、凭证、技巧。

能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算大问题;用法律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才是大问题!

没有打过官司的企业家不是完整的企业家。

设局挖坑跌深渊,道尽途殚断头崖。

绝地求生遇讼师,峰回路转见瑞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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